促參法第2條之目的在於界定促參法與之其他法律之關係。由「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2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之條文內容,可以看出,促參法第2條係參照「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2條所訂定。
依據促參法第2條立法理由所載,促參法屬特別法性質,優先於其他法律之適用,該法未規定者,仍應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另為排除促參法與相關法律之競合疑義,促參法於其他條文中(例如:第4條、第8條、第15條、第16條、第17條、第18條、第19條、第31條、第32條、第33條、第34條),明文排除其他法律條文之適用。
比較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促參法與獎參條例兩者均為有效的法律,而就「以公私協力完成公共建設」而言,促參法與獎參條例似乎分別具有普通法及特別法的角色;亦即在法理上,「以公私協力完成公共建設」原則上應依促參法辦理,但若此項公共建設為交通建設,則應優先依獎參條例辦理,獎參條例未規定者方依促參法辦理。
不過根據財政部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網站所載「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相關法規適用問答」(95.9.13版)問答一,促參法公布施行後,各主辦機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作業,應依促參法之規定辦理,不再適用獎參條例之規定。亦即,促參法公布施行後,儘管獎參條例仍然繼續有效適用,但只適用於原有適用獎參條例獎勵之投資案,新的投資案應適用促參法之規定辦理[1]。
[1] 參見財政部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網站/參考資料/Q&A(https://ppp.mof.gov.tw/PPP.Website/Refers/Refer/MainView.aspx?id=6),2017年3月20日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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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7日 星期一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2條-研讀筆記
2017年3月20日 星期一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1條-研讀筆記
第1條(立法目的)
為提升公共服務水準,加速社會經濟發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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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參法第1條之目的在於彰顯促參法之制定宗旨。由「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1條「為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提升交通服務水準,加速社會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條例」之條文內容,可以看出,促參法第1條係參照「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1條所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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