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2日 星期一

陳愛娥教授「政府變更BOT契約限制及賠償責任暨案例」聽講心得摘要

這個月(9月5日至30日)赴國家文官學院參加薦任升簡任訓練,真是個強度很高、相當辛苦的訓練呀!因為功課作業太多了,可能這個月沒空額外研讀判決,剛好想到以前聽演講,常會順手記下聽講心得,但如果沒有拿出來複習,久了就忘了,所以就分享一下聽講筆記吧!

演講者:國立台北大學法律系陳愛娥教授
主題:政府變更BOT契約限制及賠償責任暨案例
日期:2016年8月18日上午
地點:審計部審計人員訓練中心(財物審計研習課程)
心得摘要: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的概念,是透過程序及組織安排,以支持實體契約權利義務關係。
☆大巨蛋案的協調委員會是「逐案成立」,並不是理想的設計。
☆促參法中,「公共建設」與「重大公共建設」兩者有差異,法律效果不同。
☆行政機關縱使訂定私法契約,也難謂有完全的締約自由(因為要考量很多行政規定)。
☆德國已經(或即將)制定廣義的行政契約法。
☆民事契約→情事變更;行政契約→情事變更或公共利益考量(須補償損失)
☆促參不宜與「促進經濟發展」過度掛勾
☆政府採購法有停權制度,促參法則無;進一步問:政府採購法第99條是否適用停權制度?
☆對招商文件內容之爭執,應在招商公告期間提出。
☆ETC案中,遠通公司可能只是行政助手,幫忙收費而已,因此ETC案的契約解釋為私法契約較為妥當。
☆在行政程序法中,是否為行政契約係採「標的認定說」,也就是應以契約內容認定。
☆污水下水道&處理廠BOT案較有可能屬於行政契約,因為廠商有向民眾收取處理費的權力。不過恐怕一般民眾難以接受,政治上難以推展,最後也停辦了。
☆促參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謂「情事變更」,須重大且與契約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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