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商事法的領域很大,一個學期不可能包山包海各領域都觸及,
因此許老師是以商事法中最重要、最根本的公司法為上課主軸,
並設定了數個公司法中的主題,由同學就該主題進行兩岸比較。
我選的題目是「兩岸公司法之監察人(監事/監事會) 職權比較」,
個人在製作這個報告時,主要的參考文獻是現任僑光科大校長楊敏華以前的一篇文章:
「楊敏華,兩岸公司法—監事會與監察人職權之比較,全國律師,第8卷,第11期,頁71-80,2004年11月號」。
該文寫得很好,不過由於從2004年迄今兩岸的公司法都經過數次修正,
特別是大陸公司法,現在的內容與當年已經相差很多了,
所以我還是花了很多時間重新比對研究,也從中衍生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做完這個報告其實感慨很多,感覺大陸公司法進步蠻快的,
很多當年楊校長文中指出的缺點與建議,現在都已參採修正了,
我們的法制研究也要持續加油!
我的簡報檔可於下列網址下載,也請先進不吝指教!
https://drive.google.com/open?id=0B7KvNV5Q4QV9U0ZqWUcwTWg2R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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