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8日 星期三

訴願實務見解-營造業可否因對所提報工地主任有任職於其他標案一事不知情而不予歸責?

爭點:
營造業可否因對所提報工地主任有任職於其他標案一事不知情而不予歸責?

事實:
一、乙營造業承攬甲機關之B公共工程(承攬金額8,330萬元,應設置工地主任),開工日期為109年5月17日,並於開工日前提報賴君擔任B工程之工地主任。其後甲機關透過「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查得賴君已於其他標案擔任工地主任,於109年6月9日通知乙營造業另派工地主任,經乙營造業於109年6月11日函復甲機關更換張君為工地主任。

二、甲機關認乙營造業於109年5月17日起至109年6月10日未設置工地主任,涉違反營造業法第30條規定,經提交該縣營造業審議委員會審議,決議予以乙營造業警告處分。

三、乙營造業不服,主張其於開工日前已依法提報工地主任賴君相關證照、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切結書等資料,並經監造單位審查符合契約規定,且該公司無法運用「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對賴君尚任職於其他標案一事不知情,不應歸責該公司。

內政部111年3月28日台內訴字第1110006523號訴願決定書
訴願決定理由節錄:

乙營造業主張其不知賴君尚任職其他標案,接獲通知後第一時間另派其他符合資格人員可證其絕無蓄意違約、違法、欺瞞一節,查營造業法第30條規定,賦予營造業承攬一定金額以上之工程設置工地主任之法定義務,營造業對受聘工地主任之資格自負有注意義務,尚難以其不具不實提報之故意及無法進入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查詢為由而免責


2022年5月13日 星期五

訴願實務見解-營造業停業期間其負責人可否擔任其他營造業工地主任?

爭點:
營造業法第28條規定之立法意旨,在使工地主任專注於業務,若土木包工業已依營造業法第20條申請自行停業,則停業期間負責人可否擔任其他營造業工地主任?

內政部111年3月29日台內訴字第1110010813號訴願決定書訴願決定理由節錄:
造業法第28條規定之立法理由係建立營造業專業分工原則,專業技術由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負責,營造業負責人著眼於專職經營管理,以確保營繕工程施工品質、促進營造業健全發展。
依內政部營建署106年3月9日營署中建字第1063501411號函略以:「……按營造業法(簡稱本法)第28條規定……依本法領有登記證書而有效之營造業,其負責人經查如又擔任其他營造業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則為本法所禁止。是以,營造業停業期間,其公司負責人之法定效力如仍存在,依上開規定應不得為其他營造業之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