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8日 星期一

2018年TASPAA研討會發表-審計機關績效展現與溝通

若從1928年成立審計院開始起算,今(2018)年是審計機關建置90週年,所以審計部從去年下半年開始,就陸陸續續舉辦90週年相關慶祝活動。
今年更忙,其中活動之一是搭「台灣公共行政與公共事務系所聯合會(TASPAA)」2018年年會暨國際學術研討會便車,於6月2日在東吳大學外雙溪校區舉辦「績效審計與公共課責」研討會與「績效審計與公共治理」實務論壇兩個自組場次。
這個事情後來由我們國際關係組負責,我還負責在「績效審計與公共課責」研討會中發表一篇「審計機關績效展現與溝通」文章。
這篇文章內容我個人不敢掠美,其實我只是把目前審計部正在執行的事情做一個統整介紹,嚴格來說,功勞是屬於全體辛苦審計人員的。

「審計機關績效展現與溝通」全文可於下列網址下載:

https://drive.google.com/open?id=1nPzsN3nhrEkK7XrXGLJhGF27SHLin1ff

「審計機關績效展現與溝通」簡報檔可於下列網址下載:

https://drive.google.com/open?id=1CQL4uFhDKp-lt4QWOtvryZA46WeLExsA

2018年6月11日 星期一

「不完全契約理論應用於我國促參契約之分析」研讀筆記-3

與促參法第51-1條有關:
促參案件核心價值為提升公共服務水準及達成主辦機關公共建設政策目標。為引導民間機構確實履行契約並提升營運品質,投資契約得約定營運績效良好者得優先定約延長營運期間以資激勵[1]


[1] 財政部推動促參司,「不完全契約理論應用於我國促參契約之分析」,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電子報,10705月。

2018年6月4日 星期一

「不完全契約理論應用於我國促參契約之分析」研讀筆記-2


促參案之財產主要為土地及建物設施,依據本條所規定的6種主要民間參與方式中,除了BOO外,主辦機關擁有土地所有權或管理權。至建物設施所有權,在BOT及有償BTO係於政府建設經費給付完成前為民間機構所有,給付後為政府所有;在ROTOT則為主辦機關所有;無償BTO較為特別,在民間機構投資新建完成前之半成品為民間機構所有,完成後之成品則由政府無償取得所有權。
就財產控制權力而言,主辦機關於契約期間已將該土地或建物設施及興建、營運權利交付民間機構,主辦機關僅有監督管理權,財產控制權似屬於民間機構。惟民間機構如有增加營運項目或改裝內部結構需求等投資契約未約定情事發生,必須徵得主辦機關同意才得執行;或民間機構發生缺失或違約情事,主辦機關亦有權採取措施限制或終止其興建、營運行為,此時,剩餘控剩權屬於主辦機關。民間機構因興建、營運所取得之營運資產設備,須依投資契約約定使用、收益,且非經主辦機關同意不能自由處分(促參法第12條及第51條明定),故民間機構於投資契約約定範圍內,擁有公共建設興建、營運權利及剩餘控制權。[1]
觀念補充[2]
「剩餘控制權」是指,在不完全契約下,不可能在初始契約中對未來所有發生的事件都有詳盡可行的規範,因此當這些未被規範到的事件發生時,具有相應決策應對的權力便稱為「剩餘控制權」。



[1] 財政部推動促參司,「不完全契約理論應用於我國促參契約之分析」,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電子報,10705月。
[2] 參考「MBA智庫百科」(http://wiki.mbalib.com/zh-tw/%E5%89%A9%E4%BD%99%E6%8E%A7%E5%88%B6%E6%9D%83%E7%90%86%E8%AE%B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