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參案之財產主要為土地及建物設施,依據本條所規定的6種主要民間參與方式中,除了BOO外,主辦機關擁有土地所有權或管理權。至建物設施所有權,在BOT及有償BTO係於政府建設經費給付完成前為民間機構所有,給付後為政府所有;在ROT及OT則為主辦機關所有;無償BTO較為特別,在民間機構投資新建完成前之半成品為民間機構所有,完成後之成品則由政府無償取得所有權。
就財產控制權力而言,主辦機關於契約期間已將該土地或建物設施及興建、營運權利交付民間機構,主辦機關僅有監督管理權,財產控制權似屬於民間機構。惟民間機構如有增加營運項目或改裝內部結構需求等投資契約未約定情事發生,必須徵得主辦機關同意才得執行;或民間機構發生缺失或違約情事,主辦機關亦有權採取措施限制或終止其興建、營運行為,此時,剩餘控剩權屬於主辦機關。民間機構因興建、營運所取得之營運資產設備,須依投資契約約定使用、收益,且非經主辦機關同意不能自由處分(促參法第12條及第51條明定),故民間機構於投資契約約定範圍內,擁有公共建設興建、營運權利及剩餘控制權。[1]
「剩餘控制權」是指,在不完全契約下,不可能在初始契約中對未來所有發生的事件都有詳盡可行的規範,因此當這些未被規範到的事件發生時,具有相應決策應對的權力便稱為「剩餘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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