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1日 星期一

「不完全契約理論應用於我國促參契約之分析」研讀筆記-3

與促參法第51-1條有關:
促參案件核心價值為提升公共服務水準及達成主辦機關公共建設政策目標。為引導民間機構確實履行契約並提升營運品質,投資契約得約定營運績效良好者得優先定約延長營運期間以資激勵[1]


[1] 財政部推動促參司,「不完全契約理論應用於我國促參契約之分析」,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電子報,1070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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