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15日 星期一

研讀筆記-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167號判決-2

(二)主辦機關所稱「經詢地方民意結果,仍有地方人士及民意代表具體強烈表示反對」,有兩個問題:1. 表達反對意見者是否為保護規範效力所及之適格第三人? 2. 只有用電話調查里長,難以說服法院
原判決雖謂依上訴人提出上述於100722日召開地方說明會,及於101516日、23日、30日、68日、15日、24日與30日召開座談會之資料所示,該等說明會與座談會之召開地點均在新北市三峽區,並未依被上訴人10062日函之指示,在新北市土城區及樹林區另行召開說明會,自難謂已盡疏處義務,且迄至被上訴人所定疏處期限101517日屆滿時止,仍未能消弭眾多居民之反對意見等語,惟卷查系爭函(即原處分書)已載明:「本府乃以前揭10154日函明定101517日(星期四)為最後疏處期限,貴公司雖於101514日及516日各辦1場座談會,並於101518日回復已完成旨案基地周邊鄰近居民之溝通說明,且取得地方居民認同。…經詢地方民意結果,仍有地方人士及民意代表具體強烈表示反對,顯見貴公司疏處未盡周延…」(原審卷第14頁),則上訴人是否迄至被上訴人所定疏處期限101517日屆滿時止,猶未依照被上訴人10062日函所作指示,在新北市土城區及樹林區另行召開說明會,而難謂其已克盡疏處義務?所謂具體強烈表示反對者,是否僅係少數地方人士及民意代表,據此以廢止原審核通過處分,是否違反比例原則?尚非無疑,然對此有利於上訴人之事證,原審恝置不論,其判決理由已難謂完備。

上訴人於原審主張:反對系爭計畫案之主要對象,實為三峽北大特區部分民眾,惟北大特區距離系爭計畫案基地,直線距離長達約4公里,開車亦須30分鐘左右車程,該地區民眾是否為該保護規範效力所及之適格第三人?尚有可疑。況系爭計畫案建置後,所有殯葬儀式均在園區內進行,不會有任何殯葬隊伍行經北大特區,對於北大特區之生活環境並無影響,故被上訴人僅因前述北大特區居民之反對,遽認上訴人疏處不成,實嫌率斷等語(原判決第19頁),是否屬實?攸關對系爭計畫持反對意見者是否僅屬少數特定地區人民,而非出自緊鄰系爭計畫用地周邊之居民或多數之公眾,以及被上訴人因「仍有地方人士及民意代表具體強烈表示反對」,而廢止原審核通過處分,是否違反公益與比例原則?原審本應加以調查釐清,然原判決徒以依電話調查結果觀之,新北市三峽區共28個里級次行政區中,有半數以上之里長,迄至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之疏處義務所定期限於101517日屆滿時止,對於系爭計畫案仍表示反對等語為由,認定上訴人所稱反對系爭計畫案者主要為三峽北大特區之部分民眾,難以遽信。即逕以里長個人之意見作為全體里民之意見,似嫌速斷,自難昭折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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