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
主辦機關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方式興建公共建設者,應於實施前將建設及財務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或由各該地方政府自行核定,並循預算程序編列賒借及建設計畫相關預算,據以辦理。
前項建設工程,其經完成估驗者,視同該估驗部分之賒借及建設計畫均已執行。
|
本法第8條第1項第3款方式為「民間機構投資新建完成後,政府一次或分期給付建設經費以取得所有權,並由該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一般稱為「有償之BTO」。相較於本法第8條第1項其他各款,有償之BTO係唯一一項民間投資興建後,政府需立即給付建設經費取得公共建設所有權之方式,不僅對政府的財務負擔較重,且概念上與政府採購有相近之處。此外,採有償之BTO模式時,因政府有明確的對價經費支付,故需依預算法編列預算。依立法理由所述,本條第1項所稱之相關預算,並不排除特別預算。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