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於行收賄者,主觀上均具有行賄、收賄之意思而交付財物之主觀說;
二、偏於受賄者祇須所收受之財物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即成立之客觀說;
三、兼衡行為人主觀之認知與客觀因素,綜合判斷有無對價關係之折衷說。
在法院實務判決上,見解並不一致,莫衷一是,因對價關係之認定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且有闡釋釐清之急切性,故提起非常上訴,期能將司法實務見解歸於一致,使各案件之審判有所遵循。
本次非常上訴緣起於監察院調查報告(http://www.cy.gov.tw/sp.asp?xdURL=./di/RSS/detail.asp&ctNode=871&mp=1&no=5615),該調查報告重點結論可歸納為兩項:
一、本案所謂茶葉罐內有美金兩萬元者,僅憑可信度存疑之證人證詞,自始至終均查無明確證據;
二、退萬步言,就算有收受美金兩萬元情事,也無明確證據證明郭瑤琪認知該款項係屬賄款而與廠商有賄賂合意,亦即廠商與郭瑤琪間是否構成賄賂罪之對價關係顯有疑義。
監察院調查報告所指陳的兩項結論,均符合提起非常上訴之要件。本次檢察總長僅就賄賂罪之對價關係爭議提起非常上訴,雖尚有不足,但已初步彰顯非常上訴制度保障人權之功能,仍應予以肯定。
這學期我在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土木與防災所碩士在職專班兼任開設「土木法規專論」課程,為了向同學介紹郭瑤琪非常上訴案,做了一個簡報檔,分享網址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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