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5日 星期一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40條研讀筆記

40
營利事業原始認股或應募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因創立或擴充而發行之記名股票,其持有股票時間達四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之價款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度內抵減之。
前項投資抵減,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營利事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第一項投資抵減之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程序、施行期限、抵減率、補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為鼓勵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故本法參照「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及「獎參條例」第33條規定,對營利事業原始認股或匯募本法所獎勵之民間機構因創立或擴充發行之記名股票,給與所得稅抵減之優惠。

2017年12月18日 星期一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9條研讀筆記

39
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在興建或營運期間,供其直接使用之不動產應課徵之地價稅、房屋稅及取得時應課徵之契稅,得予適當減免。
前項減免之期限、範圍、標準、程序及補繳,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請各該議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為提高民間投資誘因,凡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而供其直接使用之不動產,參照「獎參條例」第31條規定,減免其地價稅、契稅、房屋稅等稅,以減輕其財務負擔。

2017年12月11日 星期一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8條研讀筆記

38
民間機構及其直接承包商進口供其興建重大公共建設使用之營建機器、設備、施工用特殊運輸工具、訓練器材及其所需之零組件,經主辦機關證明屬實,並經經濟部證明在國內尚未製造供應者,免徵進口關稅。
民間機構進口供其經營重大公共建設使用之營運機器、設備、訓練器材及其所需之零組件,經主辦機關證明屬實,其進口關稅得提供適當擔保,於開始營運之日起,一年後分期繳納。
民間機構進口第一項規定之器材,如係國內已製造供應者,經主辦機關證明屬實,其進口關稅得提供適當擔保於完工之日起,一年後分期繳納。
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分期繳納關稅之貨物,於稅款繳清前,轉讓或變更原目的以外之用途者,應就未繳清之稅款餘額依關稅法規定,於期限內一次繳清。但轉讓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准由受讓人繼續分期繳稅。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免稅、分期繳納關稅及補繳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由於重大公共建設多有投資金額龐大、回收緩慢之性質,為降低民間機構成本,紓緩其資金需求,以獎勵其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故本法參照獎參條例第30條規定,對民間機構及其直接承包商就興建所需之各項機具設備等,倘國內尚未製造供應,免除進口關稅;倘國內已製造供應,則可於完工之日起,一年後分期繳納進口關稅。對供其營運所需各項機具設備之進口關稅(無論國內有無製造供應),可自開始營運之日起,一年後分期繳納。

2017年12月4日 星期一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7條研讀筆記

37
民間機構得在所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下列支出金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度抵減之:
一、投資於興建、營運設備或技術。
二、購置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
三、投資於研究發展、人才培訓之支出。
前項投資抵減,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機構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第一項各款之適用範圍、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程序、施行期限、抵減率、補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本條係參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1]6條及獎參條例第29條之獎勵方式訂定。主要原因是考量各項公共建設之興建、營運設備或技術,因科技進步快速,必須獎勵民間機構汰舊換新,以提升服務水準。個人以為,立法的初衷當然是好的,不過對政府而言,如何覈實確認廠商實際的支出金額,避免浮報的道德危機產生,尚待進一步瞭解。



[1] 此條例已於民國99512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