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8日 星期一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9條研讀筆記

39
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在興建或營運期間,供其直接使用之不動產應課徵之地價稅、房屋稅及取得時應課徵之契稅,得予適當減免。
前項減免之期限、範圍、標準、程序及補繳,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請各該議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為提高民間投資誘因,凡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而供其直接使用之不動產,參照「獎參條例」第31條規定,減免其地價稅、契稅、房屋稅等稅,以減輕其財務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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