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4日 星期一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7條研讀筆記

37
民間機構得在所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下列支出金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度抵減之:
一、投資於興建、營運設備或技術。
二、購置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
三、投資於研究發展、人才培訓之支出。
前項投資抵減,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機構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第一項各款之適用範圍、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程序、施行期限、抵減率、補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本條係參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1]6條及獎參條例第29條之獎勵方式訂定。主要原因是考量各項公共建設之興建、營運設備或技術,因科技進步快速,必須獎勵民間機構汰舊換新,以提升服務水準。個人以為,立法的初衷當然是好的,不過對政府而言,如何覈實確認廠商實際的支出金額,避免浮報的道德危機產生,尚待進一步瞭解。



[1] 此條例已於民國99512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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