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2日 星期一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42條研讀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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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主辦機關評估得由民間參與政府規劃之公共建設,主辦機關應將該建設之興建、營運規劃內容及申請人之資格條件等相關事項,公告徵求民間參與。
前項申請人應於公告期限屆滿前,向主辦機關申購相關規劃資料。
本條係參照「獎參條例」第35[1]規定,明定由政府規劃且得由民間參與之公共建設之公告事宜。主辦機關應將該建設之興建、營運規劃內容及投資申請人之資格條件等相關事項,公告徵求民間參與,俾便有意願參與公共建設之民間業者,得有公平、公正之競爭機會。
另外,在本條文中雖未明訂,但在本條立法目的載明,對於自償性較低之公共建設,政府亦應將風險分擔方案、預估獲利能力,以及政府投資方式及成數等相關事項,載於公告,俾有意願參與公共建設之民間業者瞭解其內涵。
有趣的是,本條第二項規定申請人應向主辦機關「申購」相關規劃資料,是否意味主辦機關不得無償提供?



[1]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35條:「Ⅰ依第六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方式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營運之交通建設,主管機關應將該建設之興建、營運規劃內容及投資者之資格條件等相關事項,公告徵求民間參與。Ⅱ投資興建、營運交通建設之申請人,應於公告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購相關規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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