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5日 星期一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44條研讀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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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為審核申請案件,應設甄審委員會,按公共建設之目的,決定甄審標準,並就申請人提出之資料,依公平、公正原則,於評審期限內,擇優評定之。
前項甄審標準,應於公告徵求民間參與之時一併公告;評審期限,依個案決定之,並應通知申請人。
第一項甄審委員會之組織及評審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甄審委員會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為專家、學者,甄審過程應公開為之。
本條係參照「獎參條例」第37[1]訂定,為使主辦機關審核民間申請案件時,能本於公平、公正原則擇優評定,故於第一項明定主辦機關應設置甄審委員會以審核申請案件;第二項明定甄審標準應於公告徵求民間參與之時一併公告;第三項明定甄審委員會之組織及評審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甄審委員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為專家、學者,以加強其公信力及社會支持度,且甄審過程應公開,以維護公共利益。
促參案甄審委員會的外聘專家學者比例為二分之一以上,比政府採購評選委員會的外聘專家學者比例三分之一為高。目前司法實務上均認定外聘之採購評選委員屬「刑法上授權公務員」(筆者其實認為有討論空間),至於促參案甄審委員是否亦屬刑法上公務員,目前尚未查得司法判決資料,惟主管機關多採較嚴格解釋,如財政部促參司網站「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相關法規適用問答(950913)」[2]及法務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相關法規適用問題研究」[3]均認為外聘甄審委員屬「委託公務員」。不過,筆者認為其見解均由政府採購評選委員定位之相關論述類比推論,不無討論空間。



[1]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37條:「Ⅰ主管機關為審核申請案件,應設甄審委員會,就申請人之興建或營運能力、公司組織健全性、財務計畫可行性、附屬事業之收入、權利金支付額度及要求政府投資或補貼等事項,依公平公正之原則,擇優評審之。Ⅱ前項評審期限,依個案決之,並應通知申請人。Ⅲ第一項甄審委員會之組織及評審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會同相關主管機關定之。甄審委員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專家、學者,甄審過程應公開為之。」
[2] 參考財政部促參司網站(http://ppp.mof.gov.tw/PPP.Website/Refers/Refer/MainView.aspx?id=62018110日查閱)
[3] 參考法務部網站(https://www.moj.gov.tw/HitCounter.asp?xItem=195137)(2018110日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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