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17日 星期六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45條研讀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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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評定為最優申請案件申請人,應自接獲主辦機關通知之日起,按評定規定時間籌辦,並與主辦機關完成投資契約之簽約手續,依法興建、營運。
經評定為最優申請案件申請人,如未於前項規定時間籌辦,並與主辦機關完成投資契約簽約手續者,主辦機關得訂定期限,通知補正之。該申請人如於期限內無法補正者,主辦機關得決定由合格之次優申請案件申請人遞補簽約或重新依第四十二條規定公告接受申請。

本條第1項係參照「獎參條例」第38[1],明定最優申請案件之通知、投資契約之簽訂及由次優申請案件遞補事宜。第2項明定經評定為最優申請案件之申請人應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倘最優申請案件申請人未能完成簽約手續,則賦予主辦機關決定得由合格之次優申請案件申請人遞補簽約之權,以免重行公告申請之累。
依本法施行細則第58條規定,主辦機關應視公共建設性質,訂定合理之議約及簽約期限,且除有特殊情形者外,不得逾下列期限:
1. 議約期限:自評定最優申請人之日起至完成議約止之期間,不得超過等標期之二倍,且以6個月為限。
2. 簽約期限:自議約完成至簽訂契約期間,以一個月為原則,並得展延一個月。但簽約前依本法第45條規定之籌辦及補正時間,不予計算。


[1]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38條:「民間機構經主管機關評定為最優申請案件者,應自接獲通知之日起,按評定規定時間籌辦,並與主管機關完成興建、營運之簽約手續,依法興建、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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