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條
民間機構參與之公共建設屬公用事業者,得參照下列因素,於投資申請案財務計畫內擬訂營運費率標準、調整時機及方式:
一、規劃、興建、營運及財務等成本支出。
二、營運及附屬事業收入。
三、營運年限。
四、權利金之支付。
五、物價指數水準。
前項民間機構擬訂之營運費率標準、調整時機及方式,應於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前,經各該公用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核定後,由主辦機關納入契約並公告之。
前項經核定之營運費率標準、調整時機及方式,於公共建設開始營運後如有修正必要,應經各該公用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核定後,由主辦機關修正投資契約相關規定並公告之。
|
本條首先界定適用對象為民間機構參與之公共建設屬公用事業者,其後規定營運費率之標準、調整時機及方式。由於公營事業費率與社會大眾權益息息相關,故規定該等費率之決定(包括初始訂定及後續調整),得參照規劃、興建、營運及財務等成本支出等因素,並經各該公用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核定後,納入投資契約並公告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