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6日 星期一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50條研讀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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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營運之公共建設,政府非依法律不得要求提供減價之優惠;其依法優惠部分,除投資契約另有約定者外,應由各該法律之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貼之。

為避免民間機構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後,政府又因照顧弱勢族群或其他理由,另外規定過多減價優惠,影響民間機構之原訂定財務計畫。故本條文明定適用本法之公共建設,政府非依法律不得要求減價優惠;其依法優惠部分,各該法律之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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