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3日 星期一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14條研讀筆記

14
公共建設所需用地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主辦機關應協調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迅行變更;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者,主辦機關應協調區域計畫主管機關依區域計畫法令辦理變更。
前項屬重大公共建設案件所需用地,依法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應依都市計畫法令及區域計畫法令,辦理平行、聯席或併行審查。
本條規定土地利用程序變更事宜,原係參照「獎參條例」第9條第1項訂定。為協助民間機構取得興建公共建設所需土地,若公共建設所需用地涉及都市計畫變更,主辦機關應協調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27[1]規定辦理迅行變更。由都市計畫法第27條規定觀之,適用於促參者應為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若公共建設所需用地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主辦機關應協調區域計畫主管機關依區域計畫法令辦理變更。
另外,符合本法重大公共建設範圍之案件,其用地涉及土地使用變更,依法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者,得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之2、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7條規定,辦理平行、聯席或併行審查作業,以簡化相關流程及時間。
本條第2項所指「平行、聯席或併行審查」作業,係規定於都市計畫法第27條之2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7條中。根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之2[2]規定,重大投資開發案件,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依法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其提高行政效率之方式有平行作業、聯合作業及聯席會議。另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7[3]規定,申請土地開發需經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或區域計畫擬定等主管機關審查者,得採併行方式辦理。
不過,除了「平行、聯席或併行審查」作業外,都市計畫法第27條之2還提到了「聯合作業」,若本條第2項文字能納入當更為週延。



[1]都市計畫法第27條規定:「Ⅰ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一、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三、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四、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Ⅱ前項都市計畫之變更,內政部或縣(市)(局)政府得指定各該原擬定之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變更」。
[2]都市計畫法第27條之2:「Ⅰ重大投資開發案件,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依法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得採平行作業方式辦理。必要時,並得聯合作業,由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召集聯席會議審決之。Ⅱ前項重大投資開發案件之認定、聯席審議會議之組成及作業程序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中央環境保護及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定之」。
[3]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7條:「Ⅰ申請土地開發者於目的事業法規另有規定,或依法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及維護或涉及農業用地變更者,應依各目的事業、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或農業發展條例有關法規規定辦理。Ⅱ前項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或區域計畫擬定等主管機關之審查作業,得採併行方式辦理,其審議程序如附表二及附表二之一」。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