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參契約期間短則3年、4年,長則50年至70年,簽約當下雙方都很難對未來各種相關資訊充分掌握(如自然環境變化使施工條件改變、生產材料市場價格變動、第三方介入如民眾抗爭、法令或政策變更、社會或經濟環境的演變等),幾乎不可能完全明確記載未來所有可能變化,也不可能約定民間機構所有行為,因此難以避免契約當事人之投機心態或發生道德風險行為等不理性行為,故促參契約屬於不完全契約[1]。
「完全契約」係指締約雙方都能完全預見契約期間內可能發生重要事件,願意遵守雙方所簽訂契約條款,當締約雙方對契約條款產生爭議時,法院能夠強制其執行。其理論成立之主要假設如下:
一、個人理性假設
(一)有理性決策者具有穩定偏好,並能按偏好次序進行選擇。
(二)追求個人偏好時受到約束。
(三)在約束允許範圍內儘量實現個人效用最大化。
二、環境假設
(一)不傷害契約當事人以外任何人,亦即沒有不利第三方效應。
(二)每個決策者都有關於其選擇對象和結果全部資訊,沒有隱匿資訊,一方當事人不會因契約條款及其結果而使另一方感到意外。
(三)存在足夠買主和賣主,可自由選擇交易夥伴,自願締結契約,不接受、也不能施加市場壟斷權。
(四)交易成本為零,亦即契約形成過程所有行為如尋找契約夥伴、洽談契約、草擬契約和解決契約糾紛,均無成本。
在滿足上述假設條件下,契約當事人之間就可以訂立完全契約。但在真實世界裡,上述假設條件極難成立,因此在人們理性有限、資訊不完全及交易事項不確定性下,就不可能擬訂完全契約,此時的契約即為「不完全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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