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5日 星期五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54條研讀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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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應於營運期限屆滿後,移轉公共建設予政府者,應將現存所有之營運資產或營運權,依投資契約有償或無償移轉、歸還予主辦機關。

本條明定經營期限屆滿時之移轉事宜。條文規定雖然簡單直接,但僅提供原則性的指導大綱,顯然無法滿足實務需求。事實上,促參案在接近營運期限的階段,如何讓民間機構能維持公共建設的維護與效能水準;移轉時,如何界定計算移轉費用;移轉前後,如何讓該公共建設持續提供穩定的服務,這些都是值得探討的課題。實際該如何做,還需要大量更精緻的規範或案例來補充執行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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