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5日 星期五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53條研讀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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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設之興建、營運如有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品質重大違失、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於情況緊急,遲延即有損害重大公共利益或造成緊急危難之虞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令民間機構停止興建或營運之一部或全部,並通知政府有關機關。
依前條第一項中止及前項停止其營運一部、全部或終止投資契約時,主辦機關得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該公共建設之營運。必要時,並得予以強制接管營運;其接管營運方式、範圍、執行、終止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接續第52條所列「民間機構於興建或營運期間,如有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品質重大違失、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情況,若還有「於情況緊急,遲延即有損害重大公共利益或造成緊急危難」之虞時,本條明定主辦機關具有「得令民間機構停止興建或營運之一部或全部」、「得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該公共建設之營運」及「必要時,並得予以強制接管營運」之緊急處分權。
由於政府強制接管民間資產營運,係剝奪民間機構營運權、財產權等,涉及限制人民自由權利,應於法律明定,故民國1041230日修法時,修訂本條第2項明訂強制接管權限及授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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