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5 條
本法施行前政府依法與民間機構所訂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之權利義務,不受本法影響。投資契約未規定者,而本法之規定較有利於民間機構時,得適用本法之規定。
本法施行前政府依法公告徵求民間參與,而於本法施行後簽訂投資契約之公共建設,其於公告載明該建設適用公告當時之獎勵民間投資法令,並將應適用之法令於投資契約訂明者,其建設及投資契約之權利義務,適用公告當時之法令規定。但本法之規定較有利於民間機構者,得適用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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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於89年2月9日立法時,即是依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本條主要銜接獎參條例與促參法,即在促參法施行前所辦理之促參案件,原則上不受本法影響,但若本法規定較有利於民間機構,得適用本法規定,採取「從舊從優原則」。
第56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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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明定本法施行細則之擬訂及核定機關。
第57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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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本法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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