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7日 星期一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51條之1研讀筆記(補充)

51-1
主辦機關應於營運期間內,每年至少辦理一次營運績效評定。
經主辦機關評定為營運績效良好之民間機構,主辦機關得於營運期限屆滿前與該民間機構優先定約,由其繼續營運。優先定約以一次為限,且延長期限不得逾原投資契約期限。
第一項營運績效評估項目、標準、程序、績效良好之評定方式等作業辦法,應於投資契約明定之。營運績效評定,應納入民間機構營運績效及品質查核紀錄。

本條於1041230日修正時新增。促參案件核心價值為提升公共服務水準及達成主辦機關公共建設政策目標。為引導民間機構確實履行契約並提升營運品質,投資契約得約定營運績效良好者得優先定約延長營運期間以資激勵[1]。考量營運品質與績效評估為主辦機關監督管理核心,其評估結果可作為民間機構改善參考,故將原施行細則第61條第1項提升至法律位階,移為本條第1項;原條文第54條第2項及第3項則分別移列為本條第23項,明定民間機構優先定約次數及期間限制,並規範營運績效評定項目、標準等應於投資契約明定,以使營運績效評定趨於客觀、合理,並將營運績效評定納入民間機構營運績效及品質查核紀錄。
實務上,各促參案之績效評定內容與方式應如何決定才客觀?「績效良好」應如何定義?「優先定約」與「續約」是否相同?屆期即便決定「優先定約」,是否仍須另行辦理招標綜合評審(或類似行為)?似乎都還有值得推敲思考之處。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優先定約」並非原投資契約之延續,而是另一新契約,故主辦機關應當依促參法第5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80條規定與原投資契約約定,要求民間機構於營運期限屆滿前一定期間內,提出營運資產移轉計畫及辦理資產總檢查,並辦理資產移轉之點交作業。[2]


[1] 財政部推動促參司,「不完全契約理論應用於我國促參契約之分析」,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電子報,10705月。
[2]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優先定約說明」,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電子報,10708月。(網址:http://ppp.mof.gov.tw/ppp.epaper/home/news3.aspx?serial_no=2018080900001&no=201808090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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